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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还是“订金” 真的一字万金

发布时间: 2017-03-27 09:14:31

来源: 楼盘网

分类: 房产时评


当下,房屋租赁成爲一种十分罕见的商业行爲。当事人往往会选择一方领取一定金额作爲合同的保证金的方式,以保证房屋租赁合同的顺利停止。而单据上如何定义该保证金,则成爲处理日后能够纠纷的关键。

近日,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管局永中所接到A先生的赞扬,称其经过永中一家房屋引见所找到了一座厂房,并领取了三万元给房东。但因团体缘由,计划保持该厂房,希望房东退还三万元,但房东拒不退还。故致电市场监管部门恳求协助。

接到该赞扬后,市场监管部门立即联络单方当事人,详细理解状况。经调查,状况大致与A先生赞扬内容分歧。在调停进程中,A先生表示其并未实践运用该厂房,领取的三万元只是作爲订立合同的意向金。所以房东该当退还三万元。而房东则以为在接纳上述三万元后,其已爲实行该租赁合同作出相应预备,并回绝了其他有租赁意向的租客,所以假如A先生要求退租,就会对本人形成有形中的损失,故回绝退还上述金额。

在调查中市场监管人员发现了一个细节,房东在收到三万元后,当场经过房屋引见所向A先生出具了收据,在收据上将上述三万元表述爲“定金”。查询相关法律发现:合同法规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实行商定的债权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实行商定的债权的,该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只是作爲单方当事人预备订立合同的意向金,并不适用上述“定金罚则”。结合上述纠纷,因A先生不实行入租义务,私自违背合同,依照上述“定金罚则”,由于A先生的缘由形成该租赁合同无法实行,A先生其实是无权要求房东返还三万元的。但是思索到目前经济并不特别景气,A先生并未实践运用该厂房给房东形成特别大的损失,故经过市场监管人员的调停,房东赞同退还A先生1.5万元,A先生也表示承受。 施志浩

市场监管部门提示: 租赁单方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时,建议签署书面合同,并明白各自的权益义务;在领取保证金时,应事前明白“定金”与“订金”之间的区别,防止预先不用要的纠纷。

责任编辑: zhangyu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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