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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未取得许可擅自运营的网约车平台最高或罚3万元

发布时间: 2019-03-14 06:39:21

来源: 昆明信息港

分类: 政策法规


3月13日,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公布《关于打击非法客运暨客运市场经营秩序整治行政处罚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非法客运的处罚标准。其中,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取得经营许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可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意见》明确,构成非法客运需要同时具备3个条件:载运乘客的车辆是否取得许可获得相关营运证件、驾驶人是否具备从业资格;是否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进行了交易行为,包括已经收取费用、尚未收取但已经谈妥费用,收取费用的形式包括直接、间接或变相收取,费用形式包括货币、实物等有价值的财产;乘客是否已经上车、车辆准备驶离或已经驶离,即行为是否发生。仅进行了议价,未达成运输协议,运输行为不可能发生的,即不可能实质性侵犯公共客运客体的;没有获取经济利益,纯属互帮互助行为的;合法合规的小汽车合乘行为等不认定为非法客运。

在传统非法客运行为中,对于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未通过网约车平台接单或者通过网约车平台接单但在网约车平台没有行驶轨迹的,按照客运行为侵犯的客体(城市客运、班线客运)分别进行处罚:对于起讫点两端在昆明市行政辖区内(含县区、滇中等)从事非法客运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原则上初次违法,处以1万元罚款。再次违法,按照罚款数额上限处理。 对于起讫点有一端不在昆明市行政辖区内从事非法客运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初次违法,原则上处以3万元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驾驶员的处罚进行了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取得经营许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将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在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约谈。原则上,再次违法进行罚款行政处罚时,按罚款上限处理。

此外,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车辆、驾驶员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可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驾驶员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网约车驾驶员初次违法的,原则上处以10000元罚款。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照自由裁量标准处罚。非法客运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班线客运的,按照30000元罚款处罚。对网约车车辆、驾驶员未取得经营许可进行处罚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可以对相应的平台公司进行并处。网约车平台公司已经取得许可,但从事经营服务的网约车车辆或驾驶员未获得许可的,依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处罚。


责任编辑: yangtiz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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