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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架桥坍塌 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责任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 2017-03-02 10:43:13

来源: 楼盘网

分类: 国内动态


3月1日19点30分许,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考塘村一在建的高架桥断裂掉落至高速公路。但是当建筑物的所有人与实际占有、管理人不一致时,就要具体分析责任人。

福建高架桥坍塌

另据@FM1007福建交通广播报道:3月1日19点30分许,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考塘村一在建的高架桥断裂掉落至高速公路。造成高速公路上两辆拖挂车被埋压。在事发后第一时间龙岩消防支队出动2个中队、6辆消防车前往处置,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前往现场组织营救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1)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2)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3)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前款第(1)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该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

1、须有建筑物或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或构筑物、堆放物等致人损害的行为。所谓建筑物包括与土地相连的各类人造设施,如房屋、桥梁、码头、隧道、广告牌、电线杆等。搁置物、悬挂物是与建筑物相连的位于高处的附属物,如阳台上的花盆、悬挂于窗外的空调等。因这些物件的倒塌、脱落或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2、存在损害事实。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给他人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失。

3、建筑物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建筑物的倒塌、脱落或坠落造成的。

4、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同样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一旦发生建筑物致人损害的后果,便推定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除非所有人或管理人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建筑物等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应该是对该建筑物进行直接控制、管理,并负责有妥善维护义务的人。一般而言,建筑物的所有人是最直接的对建筑物进行管理支配的人,是该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但是当建筑物的所有人与实际占有、管理人不一致时,就要具体分析责任

责任编辑: zhangyu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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