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拼团购房185群(71)
  • 浅浅:这个楼盘到底好不好?
  • 雪花飘飘:好的呢。
  • 零:这个楼盘周边环境设施怎么样?
  • 英雄:我去看过,很齐全。
  • 牛转乾坤:这个楼盘价格波动大么?
  • 日记本:这个楼盘性价比高。
  • 回忆:我建议你们去楼盘看看。
  • 大头:也可以直接咨询置业管家。
  • 吃了么:什么时候大家一起去看看啊。
  • 蓝天:上周我已经签合同了。
129人申请入群

昆明居住满半年可办流动人口居住证 在昆享13项权益

发布时间: 2017-08-18 18:35:53

来源: 都市时报

分类: 其他楼讯


【以下信息来源“都市时报”,由楼盘网于2017-08-18 18:35:53整理提供】

昨日,昆明市公安局公布《昆明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目前正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反馈意见时间8月11日至10月1日。《条例》分5章共34条,从居住登记、居住证的申领条件、持证享有的公共服务和权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细化申报义务人身份

就居住登记的问题,《条例》规定,昆明市居住登记实行申报义务人主动申报制度。申报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或辖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主动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流动人口信息网上申报登记系统,为申报义务人提供便捷的申报渠道。

此外,《条例》还对申报义务人的身份进行了细化。

●流动人口居所为租赁房屋的,出租人为申报义务人;

●流动人口居所为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为申报义务人;

●流动人口居所为学校的,学校为申报义务人(不包括普通中小学和幼儿园在读学生);

●流动人口居所为旅馆业或者具有留宿功能的洗浴、桑拿、按摩等经营服务场所的,经营者为申报义务人;

●流动人口居所为自购(建)房屋的,本人为申报义务人;

●在医院住院、从事护理服务的人员,医院为申报义务人;

●异地交流的公务员以及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接收单位为申报义务人;

●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人员,救助机构为申报义务人;

●流动人口居所为受他人委托管理房屋的,实际管理人为申报义务人;

●流动人口居所为前款所列情形以外房屋的,居所提供者为申报义务人。

申领居住证条件

《条例》要求,流动人口居住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按规定在居住地申领《云南省居住证》。

●以合法稳定就业为由申领《云南省居住证》的,申请办证之日起6个月前有购买社会养老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记录,视为连续居住满6个月,可按规定申领《云南省居住证》。

●以连续就读为由申领《云南省居住证》的,有学校提供申请办证之日起6个月前的学籍证明视为连续居住满6个月,可按规定申领《云南省居住证》。

●以合法稳定居住为由申领《云南省居住证》的,在申请办理《云南省居住证》之日前,提供不少于连续6个月在申办地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可按规定申领《云南省居住证》。

居住证持证人权益

《条例》明确了持证人享有的公共服务和权益。除享有国家和云南省规定的公共服务和权益外,在昆明市还享有13项公共服务和权益。

●各类投资创业优惠政策;

●申请基本殡葬服务补贴;

●申请免费婚前健康检查;

●依照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申办住房贷款,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待遇;

●与当地居民同等的公共文化设施、场馆使用待遇;

●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参加工会的权利;

●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有关证照;

●参加科技发明、创新成果申报,按照规定申请科技人才计划资助、科技项目资助或者专利补助基金;

●持证人为残疾人或者同住直系亲属为残疾人的,可按照国家、本省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残疾人社会团体提供的残疾人康复治疗、教育培训、就业帮助等权益;

●其他公共服务和权益。

相关新闻

《昆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房屋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

昨日,昆明市公安局通过官网对外发布了《昆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意见反馈时间截至10月1日。

《办法》提出,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租赁合同。为了保障双方权利,合同内容应当包括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有效证件的种类及号码;房屋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租赁用途;房屋交付日期;租赁期限和续租;租金标准、支付方式和期限等。

《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出租人应当在15日内,到原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与此同时,《办法》对租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作出了规定,比如出租人不得向未提供合法有效证件或者证明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出租房屋;承租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

《办法》还规定了承租人、出租人、房产中介等,违法相关条例应接受的处罚。比如,租赁双方当事人违反规定,不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由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5类情形不得出租

违法建筑

擅自改变

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鉴定为危险房屋

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出租房要求

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出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加入楼盘网公众号二维码。

责任编辑: 网络整理

团购报名

最新楼讯
楼盘导购更多>>
购房指南更多>>
小编推荐
订阅楼市楼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