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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8-30 11:07:55

来源: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分类: 其他楼讯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城镇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2018年6月15日委托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就全省2018年至2023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金融管理服务银行进行了公开招投标。根据专家评委综合评审,中标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已与三家银行签署了合作协议,为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和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务必严格按照“业主所有、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切实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工作。

二、州、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从省级确定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中择优选择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各地不得在专户管理银行之外开设维修资金帐户,不得以任何名义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到非专户管理银行。

三、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

严格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规定,对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对此前售房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已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要进行认真清理,至今仍未集中到专户银行管理的,要限期整改。

四、对违反《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存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相关违规行为的,将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 guo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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